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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05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诉讼代表人:徐秀山。诉讼代表人:宋林芝。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诉初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搬迁安置区移民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1日,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以省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1955年春,政务院根据治淮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把泗阳县、淮阴县和盱眙县境内在洪泽湖挡浪堤内的4027户,20909人迁居盱眙县,安置在8个区35个点。1956年,对安置在贫瘠低洼、不能保收地区的移民进行重迁,把原安置区的移民重迁、疏散到盱眙县数百个角落进行垦殖。1958年,国家水利部将骆马湖开辟为防洪灌溉综合利用的常年水库,并于同年进行湖内居民迁移及大堤加固工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作出国发(2006)17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17号文》),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提出了意见。省政府关于两湖搬迁群众后期扶持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联合作出的关于两湖搬迁群众后期扶持实施大纲,不但与国务院实施意见背道而驰,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期限和范围都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省政府按《国发17号文》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省政府承担。本院认为,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提起本案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省政府按照《国发17号文》的规定给其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因该诉请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且相关信访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均给予了答复意见。故申请人就此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洪泽湖、骆马湖两库搬迁安置区移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