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洁与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洁,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白锦樵,李渝,戎建洲,胡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2号原告唐洁,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松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108号,工商注册号500103000056127。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被告李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白锦樵,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渝,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戎建洲,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先平,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唐洁与重庆和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白锦樵、李渝、戎建洲、胡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洁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50元,减半收取1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5元,由原告唐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良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