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长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凌某、赵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凌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长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徐某,居民。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居民。196号。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曾用名凌丹丹),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与被告凌某、赵某甲、林丹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某、赵某甲、赵某乙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凌某、赵某甲系被告赵某乙的父母,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乙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2014年正月初六双方定亲,原告家给付被告家订金礼10600元,后被告家回了2000元,2014年正月二十八日,原告家又给付彩礼80600元,后原告徐某与被告凌丹丹于2014年农历三月十三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凌丹丹离开原告家,经多人劝说,被告凌丹丹不愿回原告家生活。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4600元。被告凌某、赵某甲、赵某乙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婚约财产,被告凌某、赵某甲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是不适格的被告主体。被告所收受原告加的彩礼用于买家电、化妆品、婚纱和受伤治疗治疗已花费50000余元,余款被告林丹丹受伤后不能正常劳动、工作已用于正常生活,所剩余无几,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凌某、赵某甲系被告赵某乙的父母,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乙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2014年正月初六双方订亲,原告家给付被告家订金礼10600元,后被告家回了2000元,2014年正月二十八日,原告家又给付彩礼80600元,后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乙于2014年农历三月十三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数十天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即离开原告家,另双方再同居期间因发生争吵,被告赵某乙从原告家楼上窗户跳下导致腰椎受伤花费医疗费20000元,该费用是由被告用原告所给的彩礼支付,后离开原告家,经多人劝说,被告赵某乙不愿回原告家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4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为被告赵某乙购买衣服及化妆品3400元,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凌丹丹辩解,因为结婚原告用彩礼购买了婚纱1400元、衣服600元、头饰580元、化妆品1000元,共计3580元及杂用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6580元,对此原告徐某无异议,被告称因受伤治疗另花费30000元,对此,原告称被告因后续治疗花费的30000元不清楚,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吴某、朱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赵某乙的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被告赵某乙应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被告赵某乙辩称,所收受原告的彩礼用于买家电、化妆品、婚纱和受伤治疗治疗已花费50000余元,余款被告赵某乙受伤后不能正常劳动、工作已用于正常生活,所剩余无几,除了原告承认的被告购买家电花费10000元,购买结婚用品花费6580元,其他原告均予以否认,被告赵某乙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赵某乙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在返还数额上可斟情减少,故本院酌定被告赵某乙返还原告徐某彩礼6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凌某、赵某甲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给付被告彩礼,该彩礼是原告给付被告赵某乙的,与赵某乙父母没有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凌某、赵某甲返还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彩礼6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792元(已交纳),被告赵某乙承担1373元,原告徐某已预交,被告赵某乙承担部分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16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震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