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吉元与马明曙、吴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元,马明曙,吴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周吉元。被告马明曙。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素丽。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元诉被告马明曙、吴素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吉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吉元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吉元负担。审 判 长  于风卫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