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吉元与马明曙、吴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元,马明曙,吴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周吉元。被告马明曙。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素丽。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元诉被告马明曙、吴素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吉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吉元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吉元负担。审 判 长 于风卫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