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星之熠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泉泵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星之熠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泉泵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C145室。法定代表人陈素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星之熠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苏蠡路51号7幢1131室。法定代表人张亲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浩,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星之熠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之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上诉人凯泉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凯泉公司上诉称:凯泉公司与星之熠公司存在多笔合同关系,并非均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合同履行地。星之熠公司并未在其诉请中明确其主张仅限于其举证的部分合同,一审法院无权审理合同履行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星之熠公司起诉时举证的多份《施工合同》分别以苏州工业园区东华林街仁恒A6生活泵房、苏州工业园区鼎立星湖街项目生活泵房、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CSSD人才公寓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地点为施工地点,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凯泉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