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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4-8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01-3号3号楼-000112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兴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金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刘虎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华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01-3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振彪。被执行人廖建芹。被执行人刘虎城。被执行人王觉。被执行人刘珠莲。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湖北兴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金翔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华灯灯具有限公司、朱振彪、廖建芹、刘虎城、王觉、刘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张守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