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立团与陕西武功东方纸业集团造纸十七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团,陕西武功东方纸业集团造纸十七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立团委托代理人刘团会,男,汉族,系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武功东方纸业集团造纸十七厂(原陕西省武功东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科龙纸厂)。法定代表人:马保明,系该厂厂长。住所地:武功县大庄镇方寨村。本院在审理刘立团诉陕西武功东方纸业集团造纸十七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团于2015年9月,以其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立团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