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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区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郭卫兵、李金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明,郭卫兵,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明。被执行人郭卫兵。被执行人李金花。本院在执行李德明与郭卫兵、李金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卫兵、李金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