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战军与廉俊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军,廉俊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77号原告刘战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林机场家属院,居民。被告廉俊立,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城区老车站陇海巷,居民。原告刘战军诉被告廉俊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战军诉称:被告廉俊立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刘战军借款10000元,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刘战军借款35000元,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刘战军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廉俊立偿还原告刘战军借款35000元及利息。2、被告廉俊立赔偿原告刘战军提起诉讼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刘战军诉状所提供被告廉俊立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廉俊立,原告刘战军现亦无法提供被告廉俊立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廉俊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原告刘战军。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