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兆锋与段修纪、孟祥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锋,段修纪,孟祥强,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654号原告张兆锋()。委托代理人孙喜杰、于可洋,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修纪()。被告孟祥强。被告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兆锋与被告段修纪、孟祥强、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段修纪、孟祥强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段修纪、孟祥强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兆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9元,退给原告张兆锋,邮寄费240元,由原告张兆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建军审 判 员 王汝海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韫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