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宏军和吴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军,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军被执行人:吴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旭在你行的存款,并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