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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宏军和吴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军,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军被执行人:吴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旭在你行的存款,并继续冻结该账户。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