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丽嫣、李静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丽嫣,李静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马丽嫣,女,201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监护人:马从起。被申请人:李静静,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马丽嫣要求宣告李静静失踪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丽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静静的宣告失踪申请。本院认为:马丽嫣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