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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现刚与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刚,刘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曹现刚,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刚与被告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刚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现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现刚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