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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蕊与被执行人孙克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蕊,孙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1562号申请人万蕊。被执行人孙克林。申请执行人万蕊与被执行人孙克林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皇民四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皇执字第15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宁审判员 姜文胜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