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康成林诉向东吴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长林,向东,吴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35-1号申请执行人康长林。被执行人向东。被执行人吴梦军。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89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为60952元;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同期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20元,执行费8980元,合计5959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向东、吴梦军的银行账户存款5959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