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法执字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蔡家坡支行与黄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蔡家坡支行,黄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1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蔡家坡支行。住所:蔡家坡建国路1号。法定代理人:陈建军,任行长。被执行人黄志华,男,生于1957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蔡家坡支行与黄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合计41701.00元,案件诉讼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黄志华下落不明。后本院从银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申请人已经领取。对剩余案款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财产。故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