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金平与雷凤莲、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王立佳、徐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平,雷凤莲,黄云杰,孟宪秋,王立佳,徐强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马金平。被告雷凤莲被告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第三人王立佳.第三人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平与被告雷凤莲、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王立佳、徐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