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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金平与雷凤莲、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王立佳、徐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平,雷凤莲,黄云杰,孟宪秋,王立佳,徐强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马金平。被告雷凤莲被告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第三人王立佳.第三人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平与被告雷凤莲、黄云杰,第三人孟宪秋、王立佳、徐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