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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来勤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来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南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斌,系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郭来勤,男,生于1967年1月8日。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来勤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来勤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河分理处账户为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10000元、账户为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25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14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17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35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60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30000元,账号2703091701103001******的存款10000元,共计20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