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赵国友、张翠莲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赵国友、张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被执行人:赵国友、张翠莲。本院在执行王文学与赵国友、张翠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友、张翠莲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和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