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赵国友、张翠莲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赵国友、张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被执行人:赵国友、张翠莲。本院在执行王文学与赵国友、张翠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友、张翠莲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和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