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聂俊峰、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灿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