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利与高华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高华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王利,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高华珍,女,1983年6月18日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高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