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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利与高华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高华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王利,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高华珍,女,1983年6月18日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农村居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高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