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廖云燕与刘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云燕,刘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廖云燕,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龚美炎,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永义,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廖云燕与被执行人刘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