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桂G×××××号三轮摩托车至武宣县城北路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处时,碰撞对横过公路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当行驶至武宣县武宣镇陈家岭村委路段时,车辆碰撞对陈家岭村委的围墙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宣县公安局警察大队民警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发现蔡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将蔡某带至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提取血样送检。经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蔡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另查明,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蔡某碰撞对林某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蔡某驾车碰撞到陈家岭村委围墙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已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告人蔡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人蔡某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但该证准驾范围不包含三轮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及住院收费票据、赔偿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林某伤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两次交通事故且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案发时,蔡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