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恢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吴明,常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唐红,职工。被执行人吴明(又名吴培明),个体户。被执行人常树萍,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唐红申请执行吴明、常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临民初字4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清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