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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2等与陈×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1,宋×2,陈×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1,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2(兼宋×1之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2、宋×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宋×1庆、宋×1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2、宋×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2、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629元,由陈×负担1907元(已交纳),由宋×2负担286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宋×1负担286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29元,由宋×2、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