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02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与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东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儒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支付尚欠货款12854625.42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和丰药业有限公司,并负担执行费802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1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9154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56-1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4000000元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黄水洋审判员 吴永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