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英启与陶识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英启,陶识盼,陶勐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38号原告蒋英启。委托代理人毛宝伦,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琨,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识盼。第三人陶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启与被告陶识盼、第三人陶勐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启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英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原告蒋英启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