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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晓阳与王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阳,王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10号原告张晓阳,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长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与被告王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阳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晓阳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