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施煜与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煜,王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施煜,市民。委托代理人成高峰,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丹,市民。本院在审理施煜与王丹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煜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施煜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