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宋翔,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燕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金乃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