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衢州隆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衢州隆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衢州隆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6746273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到期日2015年5月26日,出票人平乡县荣华童车厂,收款人邢台海燕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持票人衢州隆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隆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