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312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龙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亚伙同他人从淘宝网购买高压气枪零部件后,在张亚家中等地进行组装,共组装成品高压气枪6支,后利用手机聊天软件陌陌在网上进行销售。于2014年6月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卖给翁长刚1支;于2014年12月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支;于2014年11月、12月以每支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支。并以每盒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铅弹4盒共计1828颗;以每盒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铅弹1盒共计300颗。2015年1月13日,张亚在恩施州文化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鄂Q×××××号轿车尾箱中收缴高压气枪2支及5.5毫米气枪枪弹370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翁长刚和陈某处追缴高压气枪各1支,从张某处追缴高压气枪2支、铅弹4盒共计1828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枪支性能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亚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亚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二、没收被告人张亚非法制造、买卖的高压气枪6支、气枪铅弹2198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红兵审判员 王 桥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