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村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