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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村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