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李幸福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幸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14号罪犯李幸福,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全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幸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十万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滁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李幸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金、储贻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王光为履行职责,罪犯李幸福、证人罗志武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幸福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幸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三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1、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2、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李幸福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李幸福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李幸福的同监区服刑罪犯罗志武的证言证实,罪犯李幸福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实,该犯已全部退赃。4、全椒县人民法院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缴纳了罚金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幸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