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