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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玉桓与缐雪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桓,缐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桓,女,汉族,生于2001年1月17日,甘肃省金塔县人,学生,现住肃州区西关路9号楼242室,身份证号码622123200101170820。被执行人缐雪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甘肃省永靖县人,农民,现住金塔县金塔镇营泉村1组46号,身份证号码622123197911140821。本院在执行王玉桓申请执行缐雪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缐雪霞暂无能力履行本案,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已交。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