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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乔华善与宋善合、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华善,宋善合,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乔华善,农民。被执行人宋善合,农民。被执行人李爱军,农民。乔华善与宋善合、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馆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