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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田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女,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程某因与被申请人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0号民事裁定已于2014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民事裁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程某对上述生效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原裁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原裁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