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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年与被执行人达明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年。被执行人达明年。申请执行人李建年与被执行人达明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达明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达明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17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曹荣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