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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32号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启东港(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江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