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代淑芳与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淑芳,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代淑芳。委托代理人代永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广,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宝。本院在执行代淑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淑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184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