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与被告张荣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张荣富,汤长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38号原告张志,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富,男,195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德琼,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汤长兰,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与被告张荣富、第三人汤长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