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泽辉与林心峰、陈水英、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泽辉,林心峰,陈水英,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59号原告林泽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炳坤,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心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水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英,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辉与被告林心峰、陈水英、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辉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心峰、陈水英、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272406.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心峰、陈水英、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272406.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仕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