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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志勇与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叶庆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勇,叶庆太,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卢志勇,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叶庆太,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樊肇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勇诉被告广州市胜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卢志勇负担。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静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