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作琦与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琦,王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刘作琦,男,1955年10月27日,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波,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负责人:王子三,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宇,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琦诉被告王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作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8元减半收取377.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鹤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