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魏明花与林国彪、苏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花,林国彪,苏业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71号原告:魏明花,女。委托代理人:陈琦、何香玲(实习),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彪,男。被告:苏业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花与被告林国彪、苏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明花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