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淼与韩虎、韩洪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韩虎,韩洪永,吴琼,韩召永,张鹏,李钦,顾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淼,居民。被执行人韩虎,农民。被执行人韩洪永,邳州市岔河镇西桥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吴琼,农民。被执行人韩召永,农民。被执行人张鹏,农民。被执行人李钦,农民。被执行人顾冠礼,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邳州市岔河镇政府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淼与被执行人韩虎、韩洪永、吴琼、韩召永、张鹏、李钦、顾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淼借款本金142767元及利息(以142767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韩洪永、吴琼、韩召永、张鹏、李钦、顾冠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执行人韩虎负担。被执行人韩虎、韩洪永、吴琼、韩召永、张鹏、李钦、顾冠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韩洪永、吴琼、张鹏在银行下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琼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土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土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