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飞宝与赖建平、沈丽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宝,赖建平,沈丽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宝。被执行人赖建平。被执行人沈丽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01580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金武执民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建平、沈丽央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康园小区19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建平、沈丽央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康园小区19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赖寿溪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升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