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5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