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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5号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