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681号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组织机构代码:10525628-0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146116-5法定代表人刘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国映 来源: